为做好廉租房和经适房剩余房源配售(租)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配售(租)对象
2014年申报符合保障条件家庭428户,其中:经适房优先家庭64户(申报低层住房家庭27户),廉租房优先家庭41户(申报低层住房家庭20户)。
二、配售(租)房源
1.参与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共109套。具体见“龙岭苑经适房一房一价公示表”。
2.参与配租的廉租住房共159套(其中:龙岭苑小区3#楼、4#楼144套,府惠小区15套)。具体见“市区配租廉租住房房源公示表”。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开房源信息,公开配售(租)方案,公开配售(租)过程,公开配售(租)结果。
(二)公平公正: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配售(租)房源,全过程接受监察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和司法公证。
(三)人文关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优惠政策,关心弱势群体,实现和谐配售(租)。
四、基本办法
先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然后再分配廉租住房。同组别中按受理顺序(即档案编号顺序)由小到大公开抽取《交款通知书》或《入住通知书》(以下统称“选房卡”),选房卡标明的房号即为配售(租)的住房。优先保障家庭中的下肢、视力重度残疾家庭和有老人家庭,可自愿申请选择低层住房。
(一)经适房配售
1.已登记的申请选择经适房低层住宅的优先家庭,按序在低层住宅中抽取住房。
2.申报经适房的其他优先家庭,按序抽取住房。
3.根据经适房申报家庭数量,放入空白选房卡,由申报经济适用住房的普通家庭按序抽取住房。
(二)廉租房配租
1.已登记的申请廉租房低层住宅的优先家庭,按序在龙岭苑小区廉租房的低层住房中抽取住房。
2.申报廉租房的其他优先家庭,按序抽取住房。
3.根据廉租房申报家庭数量,放入空白选房卡,由申报廉租房的普通家庭按序抽取住房。
五、配售基本程序
(一)发放“选房通知书”
申请人持身份证、受理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选房通知书”。
(二)公证房源和编号
由市公证处对配售(租)住房的套数、编号进行公证。
(三)公布配售方案
在“晋城市保障性住房和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信息网”公布本配售(租)方案,公示配售(租)家庭名单和房源信息。
(四)监制选房卡
由市监察局、市公证处、市住建局派专人进行现场监制、现场核验、加密封存和保管。
(五)现场抽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入场抽号。市监察局、市公证处对现场抽取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公证。基本程序如下:
1.公证人员宣读前期准备情况的公证词。
2.工作人员取出龙岭苑小区适量低层经适房选房卡,经核验无误后打乱顺序,放入抽取箱。(注:龙岭苑小区1#、2#楼的一层为商铺,配售二层及以上住房,当二层住房不够分配时,按1#楼1单元301、302、303,2单元301、302…顺序,根据申报家庭数量放入三层住房)。
3. 自愿选择经适房低层住宅的优先家庭,按序在低层住宅中抽取住房、进行登记。
4.工作人员取出龙岭苑小区经适房剩余房源选房卡,经核验无误后打乱顺序,放入抽取箱,由选择经适房的其他优先家庭,按序抽取、登记。
5.工作人员从抽取箱中取出剩余的选房卡,放入空白选房卡,(放入空卡数量=申请经适房普通家庭数量-剩余选房卡数量),经核验无误后打乱顺序,重新放入抽取箱。由选择经适房的普通家庭按序抽取、登记。没有选中住房仍选择抽取廉租房的家庭,回原座位就座,其他家庭登记后离场。
6.工作人员取出龙岭苑小区廉租房3#、4#楼一层选房卡,经核验无误后打乱顺序,放入抽取箱。
7. 自愿选择廉租房低层住宅的优先家庭,按序在低层住宅中抽取住房、登记。
8.工作人员从抽取箱中取出剩余选房卡,和二层以上房源选房卡核验无误后打乱顺序,放入抽取箱,由选择廉租房的其他优先家庭,按序抽取、登记。
9.工作人员从抽取箱中取出剩余的选房卡,放入空白选房卡,(放入空卡数量=申报廉租房普通家庭数量-剩余选房卡数量)。经核验无误后打乱顺序,放入抽取箱,由选择廉租房的其他家庭按序抽取、登记。
10.全部抽取工作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对抽取全过程情况进行公证。
(六)现场抽取注意事项
1.申购家庭原则上每户只限一人进场抽号(因残疾等原因需他人陪同的,陪同人员在指定位置就座)。
2.申请人持“一书一证”(选房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进入现场。
3.委托他人抽号的,由被委托人持“两书两证”(选房通知书、委托书、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进入现场。
4.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按指定位置入座,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无理取闹。违反现场纪律的,由公安人员清退出场,取消本次配售资格。
5.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凭选房通知书,按工作人员要求参加现场抽号,抽取住房后需退场。
六、其它规定
(一)抽取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按《交款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缴清房款和维修基金,无法按期交款的,视同放弃,取消配售资格。交清房款后领取《交房通知书》,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二)抽取到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三)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由购房人与市人民政府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按政府出台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规定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