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基层涉纪信访集中化解百日行动取得新成效,进一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使违纪者受到惩戒,使党员干部受到教育,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市纪委对行动中集中查处和化解的235件涉纪信访问题中比较典型的10起农村干部的违纪案件通报如下:
一、城区南街办事处凤西社区主任司金茂行贿、贪污案
司金茂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市财政局用于治理河道涵洞塌陷的11.75万元水利防汛工程款,私自提取10万元现金不入账,用于行贿及个人挥霍,构成了行贿、贪污等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0条、第83条、第85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凤西社区主任司金茂及受贿人城区水利局原局长李补林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二、泽州县巴公镇东头村报账员秦不兰挪用集体资金案
秦不兰利用职务之便,将集体资金21.5万元存入个人名下,并将产生的利息据为己有,构成挪用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东头村报账员秦不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三、泽州县下村镇西陈庄村党支部书记陈全富贪污、非法占有案
2011年12月陈全富指使村工程承包人段某在下村地税所开一张8万元发票报销,将此款从该公司财务取出后据为己有,构成贪污行为;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陈全富将个人平时开支的洗浴、娱乐等费用共计2.5759万元在村财务报销,构成非法占有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第98条、第135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西陈庄村党支部书记陈全富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四、泽州县大东沟镇七干村村委主任刘江锋挪用公款案
四、泽州县大东沟镇七干村村委主任刘江锋挪用公款案
刘江锋先后两次将支付七干村的土地补偿款、水利工程款共计48.6479万元汇入个人银行卡内,将其中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15万元借给陈某做生意周转,构成挪用公款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第95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泽州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七干村村委主任刘江锋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五、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王天太违反财经纪律和非法占有案
王天太在担任湛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修建围墙面积套取集体资金0.76万元;坐收坐支1.31万元占地费;将0.3万元占地费占为己有,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非法占有行为;未召开有关会议,代表村委与晋城市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协议书》,违反了民主议事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第123条、第126条、第61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金村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湛家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王天太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六、高平市永录乡泉则头村村委主任许坤违反组织、财经纪律、渎职案
许坤在担任永录乡泉则头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中未经招标,也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直接承包给亲友;销卖缸砖坐收坐支;在企业占地中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私自将集体菜园地让企业非法占用,未收取租金,构成了违反组织纪律、财经纪律、渎职行为。2013年5月,许坤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处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56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高平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泉则头村村委主任许坤开除党籍处分。
七、阳城县蟒河镇孔池村村委主任陈小桂诈骗、非法占地案
陈小桂以建立红枣生产加工合作社为由,获取扶贫基金10万元后,没有用于该项目,长达八年拒不归还本息合计17.1万元,构成诈骗行为;2007年陈小桂未经县国土部门审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66.25平方米,擅自建养鸡厂,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1条、第109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阳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孔池村村委主任陈小桂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八、沁水县土沃乡南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王社勤侵占集体资金案
2009年9月,王社勤收到土沃乡南阳村村村通道路工程承包人孙某出具的一份金额为6.5万元的工程结算收据后,未做账务处理,2011年初又伪造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工程结算收据交给会计做了账务处理,骗取公款3.5万元,构成侵占集体资金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南阳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王社勤开除党籍处分。
九、沁水县龙港镇辛家河村报帐员张明瑞挪用公款、失职案
张明瑞在任龙港镇辛家河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3年6月24日、7月2日私自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14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获得3000元利息,构成挪用公款行为;对集体资金管理不善,致使44万余元集体资金借出未追回,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第139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沁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辛家河村报帐员张明瑞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
十、开发区二圣头社区原主任李东明挪用公款、非法集资案
李东明在2004年至2008年任社区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社区250万公款挪用借给外单位使用,构成挪用公款行为;2008年至2011年11月,李东明非法集资共计992.8万元借给赵某赚取利息,赵某又转借给张某做生意,构成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第112条和第25条之规定,经开发区纪工委研究,决定给予二圣头社区原主任李东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