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1·13”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

[导读] 四、抢险救援及事故上报情况 接到报警后,晋城市委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市、区公安、消防,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区建设环保局,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煤气开

四、抢险救援及事故上报情况

接到报警后,晋城市委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市、区公安、消防,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区建设环保局,市燃气管理部门和煤气开发利用中心,市、区应急办,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投入到抢险救援工作。市新闻媒体及时发布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做出重要批示,一定全力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加强燃气管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疏散群众,加强警戒。消防特勤人员对事故现场开展搜救和灭火工作,并切断电源,晋城煤气开发利用中心紧急关闭相关燃气阀门。

经过近2个小时的抢险救援,彻底消除隐患,一家七口伤员全部为烧伤,生命体征稳定,无生命危险。

五、现场勘察情况

经过调查组人员和专家事故现场勘察,对现场提取的样本进行DNA、理化、计量和受伤人员伤情等的鉴定、检测以及对现场燃气管道测试:

1、在1701室内燃气管道上下阀门检测出杨彦君、李光明DNA分型;

2、在1701室内未检测出黑火药、烟火药、硝铵炸药、TNT等残留物;

3、对1701室燃气表检测,该表为合格;

4、对1701室内型号为JZR2-962A“三益”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该灶具左火点火器损坏,无法检测。右火气密性、燃烧工况、热效率、温升、电点火装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热负荷无额定信息,实际检测热负荷总和之比≥85%,无熄火保护装置,综合分析判断为不合格产品。

5、1701室燃气表封检测为机械外力作用拆封分离。

6、1701室住户李光明等七人均为轻伤。

六、事故的分析与认定

经现场勘验和鉴定检测,高温作用痕迹明显,未见明显炸点,可排除炸药等爆炸,符合燃气爆炸特征。

根据现场室内各房间破坏程度及反映的作用力方向,确定东南侧卧室为爆炸起始部位。

根据现场厨房勘查,燃气表上方安装的一次性塑料表封缺失,在不同部位提取到表封的两个组成部件并检验,可确定燃气表封系机械性外力作用拆封分离。

根据1701室周围房间破坏情况,均受到爆炸冲击波作用,但未见燃气爆炸直接作用痕迹,可确定燃气来源为1701室。1701室内提取的5KG液化石油气瓶已处于不使用状态,瓶口处无燃烧痕迹,可排除液化石油气爆炸。

根据现场东南侧卧室残留物中提取的打火机残片检验情况,其塑料壳体外表高温作用痕迹明显,塑料壳体靠近出口端明显变形,远离出火口侧未变形。分离的金属风罩变形,指压点火装置上端完好,下部缺失。分析其爆炸时处于爆炸中心部位。

综上所述,“1·13”开发区鸣瑞园B区1号楼3单元1701室燃气爆炸事故,系该室住户擅自拆除燃气表封、违规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造成燃气泄漏,遇室内明火引发燃气爆炸而造成的事故。

七、经济损失评估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必要的评估咨询程序,对“1·13”爆炸事故涉及鸣瑞园B区公共区域和业主个人在2016年3月4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为人民币3876271.00元。

调查及聘请专家费用28230.00元。

事故楼房现场安全检测费用128000.00元。

事故楼房加固处理设计费和评估费约50000.00元。

根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伤员治疗费用预计1000000.00元。区财政局已从应急资金中拔付500000.00元用于伤员救治。

共计费用5082510.00元。

八、事故定性及处理

此次事故是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日前,区公安分局已按过失爆炸立案,对犯罪嫌疑人杨彦君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1·13”燃气爆炸事故调查领导组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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