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据《山西法制报》消息 7月26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是其一大亮点。该修订草案规定,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省民政厅厅长薛维栋介绍说,修订草案细化了政府、部门、团体等主体的保障责任。如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将老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细化了赡养与扶养的相关规定。在赡养和扶养方面,《办法(修订草案)》依据《老年法》第二章规定,细化了赡养人的义务,以及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患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人身保护、财产保护、住房保护等权利。如第十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细化了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的有关规定。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细化了老年人优待有关事项。如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轨道交通。”“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长期单独居住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等,并明确了优待标准。
细化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如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扶养义务,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等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涉老优待主体、养老机构和组织不依法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强化了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