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晋城讯 近期,晋城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要求,着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涉诉信访工作,针对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诉访界定不清、接访效率不高等问题,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修改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印发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纪要、制定涉诉信访管辖清单三项举措规范涉诉信访工作。
一是修改院领导接访制度。针对院领导接访中存在的多头接待、重复接待等问题,经院党组讨论,于9月30日制定并印发了新的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该制度对院领导接访范围、方式、原则、流程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其中明确院领导接访的案件实行归口处理原则,院领导每周一定期接访优先接待初访群众,信访老户可预约由案件的分管领导接待,院领导对反映同一案件或者同一问题的来访群众原则上3个月接待一次,对反映已经终结案件的来访群众不再接待。
二是印发院领导接访纪要。院长于昌明于10月31日接待了来访群众,在9个小时的接待时间里,于昌明接待了20名来访人,涉及案件34件,并视案件情况提出了不同的指导意见。11月4日,印发了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纪要,该纪要将前述案件区分为审理程序中的案件、执行案件、再审审查或信访复查案件、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已再审过的案件、省院驳回申诉的刑事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民事及行政案件、已终结的案件、其他案件七种类型,对每种类型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提出了总的指导意见。具体讲,正在审理、审查、复查程序中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向承办合议庭反映;执行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是执行法院;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已再审过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当事人坚持不去的,应当书面告知;省院驳回申诉的刑事案件或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的民事及行政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由案件一审法院按规定报请终结剥离,终结前的责任单位是一审法院;已终结的案件,法院不再接待,由一审法院与同级联席办搞好对接,按规定应由上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稳控化解工作;其他案件,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由问题所涉责任单位负责接待并依法处置。同时,该纪要还对每个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三是制定涉诉信访管辖清单。11月15日,晋城中院制定并按要求报送了涉诉信访管辖清单。该清单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要求,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政法委相关规定,阐述了“诉”与“访”的甄别标准及处理方式。具体讲,所谓“诉”,是指符合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法定救济途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的涉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不再交办、不再通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法定管辖法院或者检察院按法定程序处理。所谓“访”,是指根据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再导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涉诉信访情况。对于这类事项,由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按普通信访机制处理,即由上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稳控化解,法院不再受理,不再接待。同时,该清单还对属于“诉”的范畴的案件和属于“访”的范畴的事项进行了列举,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诉”类案件和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诉”类案件进行了明确。
晋城中院通过以上举措,进一步厘清了全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思路,对规范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好的效果。根据省法院2016年第三季度立案信访通报,晋城市涉诉群众到省法院上访次数最少,同时不服中院生效裁判到省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也最少,且案件数量与2015年第三季度同比下降67.9%。(范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