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9日,沁水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都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沁水法院发出的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段时间,沁水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史某与被申请人都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史某称,自2006年5月15日两人登记结婚后,都某多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她,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现在她与都某离婚纠纷一案已提起诉讼,因怕都某再次殴打、辱骂、威胁她,故向沁水法院提出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法官当即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确实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史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都某对申请人史某实施家庭暴力,有效期为六个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同时,法院还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这份裁决,要求派出所和村民委员会共同协助执行。如被申请人都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