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读]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倡导文明新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污染,倡导文明新风尚,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改线后207国道,西至西环路,南至长晋、晋阳高速路,北至北环街以内的主城区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四、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在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要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放工作落实到位。

五、安监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住建(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酒店、饭店和婚庆公司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八、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九、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十、若有全市性的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公安局11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告确定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宜。

特此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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