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全市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导读] 为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积极作为,从三方面加强全市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黄河新闻网晋城讯    为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与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晋城市环境保护局积极作为,从三方面加强全市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一是强化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要求,矿山企业应继续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相关《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是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核程序。按照近期2年、中期3年、远期5年的轮次时限编制,本轮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2018年至2020年3年期时限进行编制。相关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由企业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后报备本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组织实施。县(市、区)环保部门对矿山企业报备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应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报备审核意见提出组织实施相关要求。对于企业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应纳入治理方案但未纳入的有关治理内容要提出严格要求并补充完善。必要时市、县环保部门可结合日常对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采取随时下达限期整改治理的措施,要求矿山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实施矿山生态恢复治理。

三是强化对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监督监管。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辖区矿山生态环境状况,依托2017年开展的矿山生态详细调查成果,制定本辖区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计划,有计划、分批次、按步骤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年度对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晋城市环保局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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