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通知,决定在我市实施《民间投融资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实现民间投融资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阳光化、规模化和风险防控的最大化。
我市长期存在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的问题。为缓解这“两多两难”的瓶颈,我市将以有效防控民间投融资风险、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建立有利于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和有利于防控民间融资风险的科学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民间投融资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阳光化、规模化和风险防控的最大化。
两种民间投融资机构将是重点监管对象。一是清理整顿已运行的民间投融资机构。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为《办法》实施前挂牌运行、无明确行业监管主体,而从事与本《办法》规定的民间投资机构或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相同的各类组织。清理期限为2015年上半年,清理内容及标准严格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规范管理新设立的民间投融资机构,严格遵循《办法》中关于设立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领域、定向融资、备案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稳健经营。
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组负责指导民间投融资机构规范管理的总体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商讨出相应的管控举措。县(市、区)政府是民间投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切实增强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有效提高监管能力,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排查机制,确保不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