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省人大公布《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18日。
我省历史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晋中、晋东南等区域有较多的名城、名镇、名村,这些区域需要进行整体保护、协调发展。对此,《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各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按照保护规划制定年度计划,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社会资金进入的渠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与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同时,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村(居)民代表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发送电子信件至sxrdfzw@163.com;或者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据《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