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新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改线后207国道,西至西环路,南至长晋、晋阳高速路,北至北环街以内的主城区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类别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包括各类庆典中所使用的电子礼炮、礼花弹等。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晋煤集团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要分别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严明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到位。
六、安监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许可证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等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严重空气污染违法行为。住建(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
八、各婚庆公司、酒店、饭店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禁放规定。
九、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市民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十、若有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十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举报电话:110。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通告划定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特此通告
晋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