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晋城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今年年底前由市住建局负责组建1家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方案》明确,2018年,出台住房租赁相关制度政策,建成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全市至少新增3家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和兼营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企业,推出1宗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争取用3-5年时间,租赁住房占新增(改造)住房供应量的比例提高到50%左右。
培育多元化
租赁住房供应主体
发展国有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由市住建局负责组建1家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引导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新组建或依托现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全市至少新增1家,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加大培育力度基本形成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队伍。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开展租赁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自持闲置房源开展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经营租赁型商品住房,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拓展住房租赁业务,2018年底前全市培育3家。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租赁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有闲置房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房屋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年底前至少推出
1宗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新建一批租赁住房。2018年底前,至少推出1宗土地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从2019年起,新出具商品住房地块规划条件时,要至少配建住宅建筑面积20%的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平衡出让用地除外)。
改建一批租赁住房。支持企业或机构将库存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及商品住房改建为租赁住房。2019年底前,推出2个项目开展改建租赁住房试点。
购租一批租赁住房。引导企业在市场上收购(长租)一批住房,经过改造作为租赁住房房源。2018年底前,至少推出1个项目开展租购住房试点。
支持商业银行发展
个人住房租赁贷款业务
优先安排租赁住房建设土地计划。完善土地政策:对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部门要将租赁住房建设土地计划单列,优先安排;已建成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时,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变,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用地性质变更条件,国土部门配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住房租赁贷款业务。完善金融政策:加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力度,利用好各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租赁金融产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业务,降低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成本;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发展个人住房租赁贷款业务,为居民租赁住房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探索研究住房租赁公积金贷款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和银行内部政策的前提下,积极争取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专项资金的更多授信支持。
个人出租住房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完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支持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底前公布城区
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
年底前公布城区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制定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发改部门要对本市城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调查摸底,合理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每半年分区域和房屋类型公布市场租金参考价;2018年底前,首次公布城区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首次公布租赁住房租金参考价。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实际,引导保障对象到市场租房,加大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力度,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租购同权政策的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出台各自租购同权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可以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办理依据。
完善住房租赁行业
“红黑名单”制度
加快全市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加强市场巡查和监测,强化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租房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信息共享。
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住房租赁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企业在市住建局网站、信用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