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2〕70号),为做好我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工作,结合我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决定开始保障对象申报、审核及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公告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开发建设的,面向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满足其自住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
目前房源情况如下:
(一)房源套数:南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556套。
(二)户型面积:设计户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户型77套;60-90平方米户型407套;90平方米以上户型72套。
(三)销售价格:
按建筑面积住宅销售均价为:3580元/m2,可销售普通地下室(不包括人防地下室和地下车库)均价为:1000元/m2;
以上价格已包括除煤气入网费之外的其他配套费用,煤气入网费按照供气企业测定价格或相关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单套房屋价格由开发商根据房屋户型、楼层、朝向、品质等因素拟定并报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定,销售前在项目所在地公布。
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购人可自行到项目售房处详细了解。位于南村镇南村街以北、迎宾街以西。
(四)交房时间:拟定为2016年10月底前,如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其它后续房源将根据建设进度另行向社会公告。
二.供应对象
供应对象为以下几类家庭:
(一).泽州县范围内的城镇非农户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泽州县连续缴纳不少于三年社会保险或经商办企业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泽州县农户进入本县城镇长期务工或经商人员家庭;
2.外来非泽州县户籍长期在泽州县务工或经商人员家庭;
3.在泽州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二轻企业工作的在册在编人员家庭。
三.申报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本公告所指家庭是指一对夫妇和未成婚子女、一对夫妇无子女、单亲(离异、丧偶或未婚)带未成婚子女及其他特殊家庭,单身提出申请,需年满30周岁。
(一)泽州县范围内的城镇非农户中等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出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泽州县范围内的非农户口。
2.公告前一年内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606元。
3.申报家庭在泽州县城镇、城区、开发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6平方米(含)以下(包括一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拆迁待安置住房),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泽州、城区与开发区范围内未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适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②在泽州、城区与开发区范围内已腾退承租的廉(公)租房、政府直管公房。
4.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58万元(含)。
(二)外来务工人员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在供应范围内工作、居住三年以上,申请人在泽州县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满三年或经商办企业满三年(在泽州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二轻企业工作的在册在编人员家庭申请人不受以上工作、居住、缴纳保险或经商时间限制),且需满足(一)项2、3、4条等要求。本县农户在本县城镇务工人员家庭在务工所在城镇规划镇区之外的户籍地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总面积。
四、提交资料
(一)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的主要资料为:
1.《泽州县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
2.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查原件留复印件,16周岁以下的人员提供户口簿)。其中:家庭成员在校就读或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村(居)委、单位提供证明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应由单位出具证明。
3.婚姻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单身的须民政部门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村(居)委、单位提供证明。
4.收入情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机构出具证明;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员的,要据实申报收入,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出具有负责人签字的收入证明,开发区范围内的自由职业人员由开发区民政办出具收入证明。外来务工申报家庭成员中为自由职业人员的,由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者由本人据实申报收入,税务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出具的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同时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应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租住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6.家庭财产申报表及证明材料。财产申报的时间节点为公告前一天24时。房产(按房产评估机构评估价申报)、车辆(以车管部门车辆登记记录为依据,按其购买价格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结果申报),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以注册资金或股本金为准),购买股票、基金、期货(以公告前一天24时止的帐户余额为准),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以公告前一天24时止已缴纳金额为准),银行存款(以公告前一天24时止的帐户余额为准),其他财产(如生产设备等,以购买发票为准;理财产品以本金计算)。
7.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外来务工家庭申请人除提供(一)条中1-8条所述证明材料和居住证外,另需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提供缴纳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3年(含)以上证明;
2.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注册期满三年)。
3.在泽州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二轻企业工作的在册在编人员提供工作单位在册在编证明。
以上各种证明材料凡是《泽州县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目录中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其它提供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按下述程序与规定申报、审核:
1.领取申报资料:
申请人按以下规定领取《泽州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档案》(以下称《申请审核档案》)及相关资料。
凡是泽州县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县卫生局、县教育局领取;其他泽州县户籍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外来非泽州县户籍务工人员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凭用工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非泽州县户籍,在泽州县除卫生系统、教育系统以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册在编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及其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其余人员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县住建局领取。
2.准备申报资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审核档案》,并按照提交资料的要求准备人口、三险、在册在编、收入、住房、财产、婚姻等证明材料。到公安局(派出所、车管所)、户籍地、居住地村(居)委、工作单位、市(县)房产登记部门、人社局、工商局、地(国)税局、民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进行查询、审核。《房产评估报告》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
各查询、审核机关一般在申请当日出具查询、审核意见,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如果出现人多拥挤现象,可排号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按约定时间办理。
申报家庭注意《申请审核档案》中有不同内容在同一查询、审核部门查询、审核的情况,应合理安排,避免重复往返。
3.申报资料初审:
申报资料准备齐全后,申报人按规定时间范围内及时到资料领取机关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卫生局、教育局、住建局负责资料初审,主要审核内容有:①资料填写是否完整规范;②证明材料是否齐全;③是否有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
初审结束后,初审机关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家庭人口、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收入、住房、财产等基本情况在初审机关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不合格的初审机关将通知本人。公示结束后,初审机关将初审情况与申报资料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机关进行复核,1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报领导组办公室。
4.申报资料审核:
领导组办公室安排住建局对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审核过程中如有必要由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公安、人社、工商、地税、国税、民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审核结束后,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由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住址、收入、财产、住房等基本情况。
5.申报资料复核: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局牵头,会同住建、民政、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10日内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保障对象登记:
由住建局将所有通过审核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报家庭进行登记,确定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
7.申报时间安排:
①申报家庭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到2015年2月9日,完成申报资料准备并报送初审机关;
②初审机关截止2015年2月16日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公示期7天,2015年2月23日公示结束。
③领导组办公室2015年2月25日至3月10日完成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2015年3月17日公示结束。
凡未按时间申报的本次不予审核,下批申报时受理。
六、供应办法:
1.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供应对象数量和房源数量等情况另行制订选房顺序产生的办法,在社会各界及申报家庭的监督下,按此办法产生选房顺序,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具体办法将适时另行公告。
2.按照选房顺序产生办法产生选房顺序后,选房家庭领取《选房通知书》,按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到售房处进行选房,每个家庭进入选房现场不超过两人。根据选房人数将安排按顺序、分场次进行选房。在规定的选房场次结束前延时赶到的选房家庭,可在本场次最后一名选房家庭选房结束后,按顺序号进行选房。未按规定场次到场的选房家庭可安排下一场次优先选房。选房结束后仍未到场的视为放弃。
3.在选房现场设立“动态销控表”,每套已选房源应注明选房家庭顺序号和选房时间,使房源销售过程和销售状况置于全体选房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4. 取得选房顺序号因房源数量不足而未选房的申购家庭轮候等待,在下一批申购中优先按顺序选房。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有以下情形的视为自行放弃,剩余房源按顺序继续选房,选完为止。
①已领取《选房通知书》不到现场选房或到现场而不选房的;
②不按期签订购房合同的;
③未按购房要求缴纳房款的。
5.选房时,申购人不能亲自到场的,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持《选房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按规定进行选房。
6.选房人选房结束后领取《选房结果通知单》。
7.所选房屋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选房人持《选房结果通知单》与开发企业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姓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30日内,到住建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所选房屋暂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办理后,由开发企业通知选房人持《选房结果通知单》与开发企业签订《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七、责任追究
1.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条件,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所骗购限价商品住房无条件退出,在媒体公布,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所付房款只退还本金,房屋装饰等损失自行承担。
2.对出具不实证明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他规定
1.申报家庭的原有住房暂不收购。《山西省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人在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在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在出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时收购,收购价款可以冲抵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部分购房款。目前申报家庭的原有住房暂不回购,但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后即承诺同意按出台后的《晋城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2.限价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房屋的,增值收益的30%上交财政。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九、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事实要具体,内容要清楚。举报属实的,查处结果在媒体公示。举报方式包括:
1.现场举报:可以到申报地点举报,也可以到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县监察局直接举报。
2.电话举报: 0356-2285656
3.网络举报:电子邮箱:fgb2014@163.com。
4.信件举报:泽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收。
十、咨询电话
本《公告》未尽事宜,可直接到申报地点咨询或电话向县住建局咨询。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356-2285656。
泽州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