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毒品犯罪案件

[导读] 陵川县法院日前对近期审结的两起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1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本报讯 陵川县法院日前对近期审结的两起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1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武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76.1克、运输毒品甲卡西酮48.97克,案发后被查获的毒品甲卡西酮1.09克也依法计入贩卖或运输毒品数量,其涉毒数量共计326.16克。此外,张某武还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罚金2000元。该案其余5名被告人,靳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王某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宋某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王某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邢某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忠共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73.5克,他还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其居住地多次容留张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同案其余6名被告人,梁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00元;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赵某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张某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周某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李慧锋 郑子渊)

  • 移动平台

扫描二维码 手机浏览生活服务网

手机网址:点击进入

晋城论坛:点击进入

新闻投递:点击投稿